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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发布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办内信息 文章来源:中国稀土网 点击数:5100 更新时间:2012-7-2 7:57:45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稀土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规范稀土生产经营活动,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的要求,工信部研究制定了《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明确稀土矿产品和冶炼分离产品生产适用本办法,稀土矿产品是指从混合稀土矿、氟碳铈矿、南方离子型稀土矿等稀土原矿经采选后获得的精矿及其他稀土矿产品(含资源综合回收利用物),稀土冶炼分离产品是指稀土矿产品经冶炼分离后生成的稀土氧化物、盐类和其他化合物等(含富集物)。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的稀土产品,包括稀土矿山和冶炼分离企业生产、销售的稀土矿产品和冶炼分离产品,以及利用国外进口的稀土矿产品和从稀土废旧物品中提取生产的稀土产品。

  根据《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和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商有关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稀土开采、生产和出口计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牵头做好指令性生产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同时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计划的编制、下达、监督和管理工作。有关省、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企业计划申请的受理、初审、上报、下达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央企业负责所属企业计划申请的受理、初审、上报、下达和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属地行政区工业主管部门的监管。

  《暂行办法》明确指出,稀土矿产品生产企业申请计划应具备的条件是:(一)符合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二)取得采矿许可证;(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且列入符合环保要求的稀土企业名单公告;(四)取得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稀土冶炼分离企业申请计划应具备的条件是:(一)符合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二)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且列入符合环保要求的稀土企业名单公告;(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达到相应安全生产条件。

  《暂行办法》要求地方企业应于每年9月10日前向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上报下一年度计划申请书。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资质条件及相关计划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于每年10月1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应于每年10月10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下一年度计划申请书,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工信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总量计划及要求,组织审查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上报的申请书,确定有关省(自治区)和中央企业计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于本年12月10日前和下一年度6月10日前分两批下达计划。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于20天内将计划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并将计划分解落实情况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暂行办法》指出,企业未获得计划指标,不得从事稀土矿产品和稀土冶炼分离产品的生产。同时,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无计划生产企业的清理,坚决依法关闭违法违规企业,禁止无计划企业从事稀土生产,并配合国土、环保、工商、税务、安监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超计划生产的企业,由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计划管理产品的生产,并对企业进行警告,核减下年度计划。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对计划管理、监督、检查不力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超计划生产的省(自治区)和中央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超计划的产量核减该省(自治区)和中央企业下年度计划。
第十八条 负责计划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暂行办法》自2012 年6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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